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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明:山西 “订婚强奸案” 维持原判展现司法定力!

2026年03月19日 15:39:53 作者: 王法明 来源: 文化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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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 4 月 16 日报道,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订婚强奸案” 作出宣判,维持原判。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 年 1 月 30 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5 月 1 日,双方订立婚约;5 月 2 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定罪精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席某某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一审法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恰当。综上,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促成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拒绝领取。二审法院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网络

此前,本案引发广泛舆论争议。我曾连续撰写两篇文章,《“订婚强奸案” —— 不能让舆论绑架了法律!》和《“订婚强奸案” 必须回归事实与法律》,文章阅读量颇高,同时也遭遇不少反对声音。

但我始终认为,司法有其独立性,既不应屈从于民意,更不能被舆论裹挟,必须回归事实与法律。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本案真实性经得起推敲

其一,本案案情相对简单,涉及金额不大,且在舆论长期聚焦下,几乎不存在司法腐败的可能性,整个司法过程应该公正和客观。

其二,本案主审法官主动接受舆论与社会监督,这彰显出其对判决结果的自信。这种情况在国内比较少见,因为很多法院和法官都是以“司法独立,自由裁量”为由拒绝舆论监督。

其三,量刑精准恰当。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详细阐述了案件经过与法律依据,同时考量男女 “订婚””女方处女膜没破“等因素,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依据法律,量刑区间应为三至七年。

其四,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素养来看,对于此类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新闻,在报道时一定会秉持谨慎客观态度。夸大事实不仅毫无必要,还易被舆论反噬。

综上可知,基于案件的简易性、法官的坦然态度、权威媒体的报道以及自身对法律的认知,我认可一审判决。

二、舆论存在严重错乱与误导

在我撰写相关文章前,本案舆论热度已高,且多数媒体和网络舆论公开支持男方席某,观点主要集中在四点:一是认为女方骗婚,因其频繁参加婚介活动;二是指责女方骗财,索要彩礼并要求在房本上加名;三是觉得男方情有可原,毕竟双方已订婚;四是主张男方无罪,理由是女方处女膜未破。

然而,这些观点均未触及本案核心。无论骗婚、骗财说法是否属实,抑或男方是否情有可原,都与强奸罪构成无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违背女方意志,这是关键要素;二是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性行为,这是核心要素。经主审法官阐述,本案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席某构成强奸罪毋庸置疑。

至于女方处女膜未破,仅能表明强奸未遂,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决时已酌情考量,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十分恰当。

既然判决无误,为何舆论会出现 “逆反”?

原因大致有三:其一,部分人秉持大男子主义且缺乏法律常识,根本不了解强奸的构成要素与判决依据;其二,一些人从朴素情感出发心生怜悯,认为男女已订婚、给彩礼且男方同意婚后加名,如今男方因一时冲动入狱,实在可惜;其三,存在被收买的网络大 V 推波助澜,从舆论热度与时间节点来看,这明显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舆论攻势,企图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压,进而左右司法判决;其四,最高法数次推迟审理,给当事人造成错觉,误以为舆论能推动案件翻案,导致舆论持续升温。

三、司法应坚定维护公正

今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有力答案:司法需要定力!

图片来源网络

面对舆论的汹涌澎湃,司法机关没有随波逐流,而是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无疑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司法公正不容侵犯,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它告诫人们,无论案件多么复杂,舆论多么喧嚣,司法机关都将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同时,它提醒人们,法治社会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舆论审判”,司法机关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总之,山西“订婚强奸案”维持原判的结果,不仅彰显了司法的定力和权威,更体现了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成熟。

作者,王法明,知名媒体人,新闻时评人,熟悉新闻和法律,欢迎大家提供新闻和案件线索,并交流和探讨。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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