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江苏省海安市民警在海安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给学生们讲解如何防范校园欺凌知识。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风险也日益增多。
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涵盖肖像权侵权、网络名誉权侵害及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三大核心类型。
受访专家均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通过明确司法裁判标准,既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保护,也有助于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言行,推动平台主体落实责任,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未成年人肖像不可随意商用
“开开心心打开某购物网站,准备给儿子挑选一套周岁宴穿的礼服,没想到一眼就看到他之前拍的照片了,甚至还包含我给他拍的视频。”在某社交平台上一位家长分享自己孩子肖像权被商家侵犯的经历。该家长向商家反馈后,得到的回复却是“你怎么证明这是你家的孩子”“图是我们在网上找的,没说不准用图”,无奈之下这位家长只能向购物网站的知识产权平台投诉。
在该讨论帖的留言中,有不少家长称自己孩子的照片也被商家擅自使用了。
实际上,这些行为已经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网络店铺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就是对上述情况的有力回击。
该案例中,小学生陈某某的母亲在2023年偶然发现,某网络平台上苏州某公司经营的店铺,将陈某某在艺术节的参赛表演图片擅自用于所售卖舞蹈服饰的效果展示中。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陈某某以苏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案涉网络店铺使用的被诉图片,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陈某某的形象。陈某某系未成年人,苏州某公司未经陈某某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陈某某肖像用于商品宣传,侵犯了陈某某的肖像权。据此,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向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界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且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门槛远高于普通个人信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任何环节都需遵循更加严格的标准,包括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且不得设置例外情形。”
记者还发现,未经监护人同意就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情况不仅在卖家秀中出现,在摄影工作室中也普遍存在,一些摄影工作室直接使用自己拍摄的儿童照片用于朋友圈展示。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曾发布一起摄影店擅自使用儿童照片打广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某摄影店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的照片用于店内宣传,家长发现后诉诸法院。经调解,摄影店支付2000元赔偿金。
商家之所以冒险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往往出于降低成本、快速吸引眼球的动机。
“使用公开的未成年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省去了聘请专业模特的费用,成本大幅降低。”裴炜分析道,“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通过判决明确侵权性质,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罗建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最高法发布的这个案例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形成“未成年人肖像权不可随意商用”的社会共识,但其实际成效仍需多方面协同发力。
“既要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提升相关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以及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依法维权意识;也要依靠执法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通过依法严格处置形成有效法治震慑。同时,家长和学校需切实履行责任,一方面提醒未成年人切勿在网络上随意传播自身肖像,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加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中的法治教育,着力培养未成年人应对侵权事件的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罗建武说。
明确“网络欺凌”的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生活,曾经局限于校园场景的学生欺凌,正逐渐向网络空间蔓延扩散。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未成年人网络名誉权侵害典型案例,为界定网络欺凌与言论自由的边界、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言行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该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欺凌事件频发,出现了私聊辱骂、匿名攻击、恶意P图、网络孤立等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的网络学生欺凌形态,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
今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某中学6名学生(以小辛为首)建立名为“品茶大会”的微信群,群内共11人,在群中频繁发布辱骂、嘲讽小文的言论,称其“绿茶”“睡觉打呼像猪”,还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小文发现后先向学校反映,后因认为名誉权受严重侵害,小文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以小辛及5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6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最终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6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6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最高法指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言论受法律约束,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欺凌的蔓延,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密切相关。”裴炜分析道,“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加之缺乏有效的情绪管理和冲突解决能力,往往成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或加害者。”
罗建武指出,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网络欺凌”通过民事侵权责任来加以干预,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
“网络欺凌是现实中除身体欺凌外的语言欺凌、关系欺凌、财产欺凌等行为的网络化。”罗建武指出,网络欺凌需具备基本特征:本质为包含精神与心理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攻击性,通常需具备3次及以上反复性,单次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认定,行为核心是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贬低、造谣、丑化等人身攻击,或打压、孤立、排挤他人以及攻击、毁坏他人游戏装备、账号等网络财产。
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暴露防沉迷系统漏洞
短视频平台上的“犯罪教程”、社交软件中“低门槛赚钱”的诱惑、网络游戏里暗藏的诈骗陷阱……正渗透进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
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较弱,易被不良信息误导,误将“游戏代练敲诈”等违法行为当作赚钱捷径,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便聚焦此类现实风险。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8周岁)、穆某某(17周岁)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某网络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登录事先准备的账户,后修改账户密码,以远程锁定手机相威胁,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犯罪方法。
“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作用机制是摧毁未成年人的自我抵制防线。”罗建武分析,“未成年人的身心、人格和价值观等尚不成熟,处在发育阶段,若是缺乏外部监督和正确引导,极易被不良信息所诱导。而之所以被这些不良信息诱导,与这些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有关,比如,色情信息、血腥暴力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等。加之,网络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加大了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内的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被不良信息引诱或被成年人诱骗实施犯罪的较多,而未成年人自身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比如,网络刷单、提供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等个人信息。”罗建武说。
裴炜也表示,未成年人在实施网络犯罪时,往往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他们可能出于好奇、炫耀或受他人蛊惑而参与犯罪活动,缺乏对法律后果的充分认识。
在该案中,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案涉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未能发挥实质保护作用,内容审核存在疏漏,可检索到大量不良信息,违法风险提示机制不健全,难以对未成年人实现有效警示。
“据了解,绕开青少年模式的操作并不复杂,且短视频等平台也未能有效阻断不良信息传播。”裴炜指出,这一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部分未成年人模式更侧重管控使用时长、避免不当充值等“金钱相关”问题,对内容筛选的颗粒度不足;平台推荐的算法逻辑与成年人差异不大,仍以视频停留时长、互动率等为核心指标,导致未成年人一旦接触到隐性犯罪诱导等内容,平台便会持续集中推送类似内容,无法有效阻断风险;此外,灰色地带内容的识别与管控也存在短板。
“要解决这一问题,平台需在规则与技术层面双管齐下,优化未成年人模式的算法逻辑,丰富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避免同类潜在风险内容的高密度推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内容保护义务。”裴炜说。
“防沉迷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罗建武指出,“一是未成年人可通过使用监护人手机、购买不法摊贩提供的规避设备等方式绕开实名认证机制;二是部分网络平台及游戏服务提供商为牟利,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中掺杂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内容与功能;三是未成年人模式本身存在技术漏洞,易被未成年人发现并利用。”
罗建武特别提醒:“在一些平台、产品或服务中掺杂儿童色情元素、传统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也需要被重视,要加大打击惩治力度。”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社会调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及时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更全面地认识网络,顺利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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