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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工程结算案例看营商环境建设与契约精神落实

2025年11月03日 21:02:50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华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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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反映,其参与建设的多个高速公路项目在竣工通车后,部分工程款项长期未能完成结算。该负责人表示,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设计调整、征地延迟等客观因素,产生了部分工程增量,且相关变更已通过会议纪要、现场签证等方式获得当时项目管理方的确认。其希望相关方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尽快完成结算审核与支付流程。

这场横跨十多年的工程款纠纷,不仅关乎一家施工团队的生死存亡,更折射出国企履约诚信、营商环境建设,契约精神以及社会责任与担当等深层问题。

第一部分:事实核心——五条高速竣工十多年,1.67亿元欠款悬而未决

公开资料显示,周治安团队参与建设的五个高速公路项目,均为天津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分别是国道112线第十一合同段、第三合同段、第四十合同段,以及津宁高速第四合同段、塘承高速第六合同段。这些项目于2010年至2014年间陆续竣工通车,至今已安全运营十多年,成为区域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通车时,我们是功臣,而通车后,我们就成了被遗忘的人。”周治安向媒体出示的工程资料显示,截至2025年7月媒体介入前,这五个项目仍有1.67亿元工程款未结清,其中3119.88万元已完成结算流程但未支付,剩余1.35亿元因天津高速以“各种理由”拒绝启动结算,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媒体梳理发现,拖欠款项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施工过程中的增项部分。周治安解释,这些增项并非施工方擅自变更,而是因规划设计调整、地质环境不符、征地延迟等客观因素导致,且当时天津高速的项目管理层均已通过现场确认、会议纪要等形式办理了相关手续。“每一笔增项都有真凭实据,不是我们凭空索要。”周治安说

以国道112线第三合同段为例,该项目为独立特大桥工程,原设计文件显示地基淤泥层厚度为1.7米,但实际施工中发现淤泥厚度普遍超过5.5米,部分区域达6米以上。为确保施工安全,周治安团队不得不调整施工方案,增加便道加固、桩基加深等措施,仅此一项就产生2003.8万元费用。“当时业主方总工高伯翔、项目经理许树良都到现场看过,还组织了第三方勘察,明确认可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同意作为增项处理,可现在却不认账了。”

国道112线第四十合同段的情况更为典型。该项目原合同工期仅8.33个月,却因天津高速征地延误、设计多次变更等原因,实际工期延长至49个月,超期40个月。“工期延长导致设备闲置、人工窝工,我们按合同申请3822万元补偿,天津高速集团当时也认可事实,审计后却只认1096万元,即便如此,也不支付。”周治安无奈地说。

十多年拖欠已让施工团队陷入绝境。周治安透露,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材料供应商款项支付,他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资产抵押等方式,解决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天津高速集团的荣誉。

第二部分:企业回应——天津高速称“无拖欠事实”,直指施工方资料不全

2025年7月,周治安向媒体曝光此事后,天津高速迅速作出回应,称将“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查,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周治安回忆,当时双方确实进行了多次沟通,天津高速相关负责人表示会“一定加快推进结算流程”,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然而,2025年9月8日,天津高速向周治安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速信访〔2025〕12号),态度发生180度转变。该意见书明确表示,“反映所述拖欠1.67亿元工程款并无相关事实依据”,并从三个方面给出理由。

首先,天津高速否认了施工主体资格,称“除津宁高速4标段、国道112线40标段施工单位为周治安施工外,塘承高速6标、国道112线3标、11标施工单位分别为其他企业施工。”。言外之意,周治安无权就其他标段欠款事宜主张权利。

其次,天津高速援引合同条款,称施工方的索赔诉求“不符合约定”。意见书指出,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7条明确“借土填方一项中不包括土的材料费”,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96条也约定“不接受因征地、土方供应等原因造成的索赔”,且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为,周治安提出的索赔费用“未能提供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现场确认等完整有效结算证明材料”,因此“不具备工程尾款支付条件”。

最后,天津高速强调已履行自身义务,称“自工程交工以来多次召开结算会议,下发催促函”,因施工方未配合,已于2019年底启动“单方结算”,并向施工单位下发《最终结算审核结果告知函》,但“截至2025年9月,施工单位仍未对结算审核金额进行确认”。

针对该意见书,媒体电话咨询天津高速集团相关负责人均以“正在调查处理,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应。但天津高速内部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集团近年债务压力较大,2020年刚完成734.3亿元债务置换,资金调配优先用于偿债,工程款支付确实相对滞后”。该说法与周治安“‘新官不理旧账’,把资金压力转嫁给施工方”的质疑形成呼应。

第三部分:施工方批驳——周治安逐条反驳,晒出证据直指“胡说八道”

收到天津高速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周治安既愤怒又无奈。2025年9月23日,他以“五个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身份出具《回复函》,逐条反驳天津高速的说法,并展示了当时的会议纪要、现场签证、付款凭证等137份证据,直指对方“违背事实、推卸责任”。

针对“施工主体资格”问题,周治安解释,虽然部分标段中标单位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接,但他是这些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与中标企业存在合作关系,且天津高速历年沟通结算均由他对接,“这么多年,天津高速集团从未对我的身份提出过异议,现在突然以此为借口,很有创意,这明显是为了逃避责任的胡说八道!”。他向媒体出示的2014年塘承高速6标结算确认会纪要显示,周治安作为“施工方代表”签字,天津高速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均在场确认。

对于“资料不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核心质疑,周治安更是拿出了详细证据。以津宁高速4标段争议最大的“自行取土费用1007万元”为例,他透露,当时因天津高速指定的供土队因“业主给价太低”拒绝供土,为保证工期,业主项目经理刘盛春明确要求周治安施工队“自行取土,结算时不会让你们吃亏”。“我们有2011年4月至7月的工地例会纪要,每次都提到取土问题,纪宗良副经理也在2018年谈判中确认此事,怎么能说没有现场确认?”周治安把厚厚的资料摔在桌子上愤怒地说。

与此同时,周治安还晒出了多笔代业主垫付费用的凭证。其中,2010年3月为田辛庄鱼塘补偿垫付80万元,2009年8月为引滦管线征地垫付15万元,2011年4月为温室大棚拆除垫付10万元……共计466.47万元。“这些都是刘盛春经理亲自指示垫付的,纪宗良副经理也知情,部分款项还有政府部门协调人员签字,天津高速现在说‘不认可’,是赖得掉吗?!”

针对天津高速“已启动单方结算,施工方不配合”的说法,周治安直言“颠倒黑白”。他表示,2019年收到的“单方结算审核结果”将增项费用大幅核减,仅为施工方申报金额的30%,“比如国道112线40标,审计单位按预算价下浮30%计算,而当初招标控制价只下浮8.6%,这明显不公平,我们怎么可能确认?”

他还透露,2025年7月媒体曝光后,他专门组建结算小组对接,但天津高速“以相关人员不敢签字为由拒绝开会,根本不推进实质性结算”。

最让周治安无法接受的是塘承高速6标的“协议违约”。他介绍,该项目竣工后,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于2014年3月共同确认结算金额为23968.1463万元,其中包含1500万元合同外补偿,并签订了三方协议。“现在天津高速出尔反尔,要核减563万元,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媒体看到,这份三方协议上有三方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协议中明确“1500万元补偿款为最终确认金额,不再调整”。

第四部分:深层追问——国企的责任担当与营商环境的“试金石”

这场十多年未决的工程款纠纷,并非个例。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中,30%~40%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其中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占比高达60%以上。而“新官不理旧账”“以合同为挡箭牌拒绝合理索赔”等现象,成为民营施工企业维权的主要障碍。

作为天津市城投集团下属重点国企,天津高速集团承担着保障区域交通建设、维护营商环境的重要责任。然而在此次纠纷中,其表现却引发诸多质疑。一方面,对于施工方提出的地质变更、征地延迟等客观事实,以“资料不全”为由全盘否定,忽视了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在已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核减补偿款,违背了契约精神。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天津高速作为大型国企,拖欠工程款十多年,已涉嫌违反该条例。”

从营商环境角度看,工程款拖欠直接影响市场主体信心。“我们最怕和‘老赖式国企’合作,投入大量资金却拿不到回款,企业根本无法生存。”多名建筑行业从业者向媒体表示,“国企,国字头,本身就自带光环,公信力高,盘子大,没有想到会耍无赖,但事实上却拖欠我们的工程款,这不仅会导致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还可能引发农民工讨薪、原材料供应商倒闭等连锁反应,严重破坏区域营商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天津高速集团近年来多次因管理问题引发争议。2023年,其下属企业因违规收受礼金、公车私用等问题被纪委通报;2024年,服务区“冰栏杆”等僵化管理措施引发公众吐槽。业内人士认为,这些问题背后是企业内部治理的漏洞和责任意识的缺失所致,“连基本服务都做不好,很难指望其妥善处理工程款这样的复杂问题”业内人士说。

如何破解“工程款拖欠”困局?

一方面应建立国企工程款支付信用评价体系,将支付情况与企业考核、融资等挂钩;另一方面,法院应加大对工程款纠纷的审理执行力度,对恶意拖欠的企业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更重要的是,国企自身不能躺在国家的怀里透支国家的公信力,要树立‘契约精神至上’的理念,主动承担责任,不能背信弃义,用空话套话假话逃避责任,让帮助自己施工的企业“既流泪又流汗”,这寒的不仅是建设者的心,更寒了公众的爱国心。哎!”周治安说到此处一声叹息!

这场横跨十多年的维权之战仍在继续。天津高速集团能否拿出国企的责任与担当,妥善解决工程款纠纷?这不仅考验天津高速集团作为国企的责任感,更考验了天津城投集团管理和约束下属企业的能力。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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